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
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
为认真贯彻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,实现我国和本市语言文字工作目标,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、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,根据《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检查指导标准》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《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规定》,以形成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,使之与精神文明建设、大学生素质教育和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,当好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表率,特作如下规定:
师生在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;师生员工在教学、工作、会议、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也须使用普通话。
校内标牌、指示牌、标语(牌)、印章,各类橱窗宣传栏、张贴物、布告、课堂板书,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等用字规范。
校内公文,学校出版的报、刊,音像、电子出版物,学校自制的奖状、证书、招生广告(简章)、系(部)以上干部名片,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用字规范。
各系(部)要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(由各系部行政秘书兼任);各班级应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(班级学习委员或团组织宣传委员),在校语言文字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下,开展部门(班级)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、整治与监督工作。
不定期举办若干语言文字规范化师生知识竞赛、专题讲座,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。
普通话作为教学用语、 “板书”必须规范用字的要求纳入教学考核;各部门语言文字整治工作与部门年度考核挂钩。
语言文字工作小组
2016-5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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